枪毙的人死亡证明(枪毙死刑流程)

现在的死刑犯怎么处决的?打那里?尸体怎么处理?

中国的死刑执行程序,没有特别规范的做法。很对地方的执行方式 和20世纪30年代军阀时期的死刑执行方式没什么区别。

死囚被捆绑到执行地后,先由法医及检察官共同确认死囚的身份以及身体状况(法医要确认死囚此时还没死),然后,由法医确认枪毙射击的位置(死囚心脏的准确位置),然后由执行武警近距离射击,击穿死囚心脏。

执行完毕后,由检察官和法师再次确认死囚的身份和身体状况(法医确认死囚此时已经死亡),然后在死亡证明上签字。

确认完后,武警上前解开死囚尸体上的绳子。然后殡仪馆的工作人员上前收尸。在看押干部的陪同下,一起将尸首送往殡仪馆火化。火化完成后,将骨灰转交给 家属,没有家属认领的,就由殡仪馆就地处理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百四十八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后,无人收殓活家属拒绝收殓,按照相关条款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被枪毙的人在哪里开死亡证明书

死亡证明书到,被执行死刑的人生前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死亡证明是指: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枪毙的人死亡证明(枪毙死刑流程)

参加工作需政审家中老人己故证明怎么开?

老人己故的证明:若家中老人在家去世之后,首先家属需要到医院去领取死亡证明,并按照相应步骤,在为老人办理丧葬手续即可,若家中老人是国家工作的退休人员,那可以按照一定标准领取丧葬费。

法律分析

正常死亡:人去世后,要取得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故去,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凶杀、自杀等原因去世的人。非正常死亡者应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这个必须要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殡仪馆才会接收遗体。开具死亡证明跟户籍地没有任何关系,不管户籍是哪里的在哪去世就是由当地开。需要注销户口再火化的。如果户籍不在火化地区可以不需要注销户口(比如户籍是在东莞的人在广州去世火化的,可以不需要注销户口也可以火化,但是广州本地户籍就必须先注销户口)。一般死亡证明有三份,一份要医院留着,一份交给派出所注销户口,另一份在火化遗体的时候有殡仪馆进行保存。宣告死亡的条件:(1)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2)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3)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4) 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死刑犯被枪毙后,法警会怎么判断犯人是否毙命?

犯罪嫌疑人被初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上诉于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护原判”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予以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初审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死刑命令。初审人民法院执行法警从羁押死刑犯的看守所提人并“验名正身”,同时绑赴刑场执行死刑。死刑犯被枪毙后,法警会怎么判断犯人是否毙命?

作为死刑执行者,其实开枪以后就会转身,不会确定死刑犯是否需要补枪,而这个决定权就是在法医的手里。法医会等待大概一分钟以后,上前查看情况。枪响以后,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就是验明正身,确认死亡,这个事情不是由法警来做的,而是由法医来做的,现场法医会对犯人做一个死亡确认,检查犯人的瞳孔、心脏、脉搏、体温等是否停止。

如有生还,副射手接替执行补枪,法官验明正身,交由殡仪馆处理,运往火葬场。判断死刑犯是否死亡,是经法官的鉴定,核对,法警负责抢毙。死刑犯是否死亡,不需要法警去判断,法警的任务就是听到预备,听哨子声,或开始命令,扣动扳机,击中死刑犯,就完成了任务,其他的都是法医的事情了,最后是否死亡,都是法医出鉴定报告。

死刑是针对那些作恶多端、罪大恶极的犯人,最严厉的一种惩罚。过去,死刑一般都有武警执行,由于枪毙犯人的场面过于血腥,脑浆、血液会溅到枪上、人的身上 ,给年轻的战士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他们执行完死刑任务后,往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心理疏导,鉴于以上情况,执行死刑的任务,后来改为由法警专门执行。首先说“死刑犯”执行枪决并不是法警来完成的。这项极为特殊的工作则是由武警战士来完成。而法警也同样有着他本质的工作。

罪犯被执行枪决后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4年1月11日联合发出《关于正确处理死刑罪犯遗书遗物等问题的通知》指出: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将罪犯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可以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或骨灰;不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骨灰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存卷。 严禁任何人为被处决的罪犯举丧滋事,和借此进行扰乱社会秩序的其他活动。一旦发生这类情况,公安机关应即予以制止,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宣传教育,消除不良影响;必要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为首人员给予处罚,如已触犯刑律,应当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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