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购房证明怎么开(南京购房证明开具条件)

南京最新购房证明条件

南京开具购房证明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南京缴纳的社保或个税证明,或硕士以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开具购房证明的情形】

1、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以下住房的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2、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非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

非南京市户籍购房人在南京开具购房证明还需要提供:

最近三年内累计满两年的南京缴纳的社保或个税证明,或一年内累计缴纳6个月社保(可补缴)。

或硕士以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在南京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在社保局备案过,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

或高级/一级职称和在南京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在社保局备案过,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

3、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南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2016年10月6日起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住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前,需开具购房证明。

南京购房证明有效期

购房人购买商品住宅时需提供购房证明。在11种购房证明中,无房购房证明和普通购房证明开具后180天有效,人才购房证明开具后365天有效。

南京:非户籍人员提供6个月社保可开购房证明,征缴方式不作区分

6月13日,从江苏省南京市房产交易中心获悉,南京市限购政策再作调整。

南京市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表示,非南京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个人6个月社保证明即可开具购房证明,征缴方式不作区分。目前暂无具体通知及细则,具体以窗口开具的购房者证明为准,政策已于今日开始执行。

南京当地中介人员表示,购房者可通过个人补缴及单位补缴的方式缴纳南京当地社保,即可获得购房资格。

这是两个月以来南京对非户籍人员购房资格作出的再一次调整。

今年4月27日,从南京市房产交易中心获悉,非南京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房可以有新的受理条件,即1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6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补缴的不算。

按照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调整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要求,非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房的条件,升级为3年内在南京连续2年及以上缴纳社保或个税,并不能通过补交个税或社保来购买住房。

相关人士表示,南京进一步对购房政策进行放松,有助于外来人口购房门槛的降低和购房需求的积极释放。

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今年4月,南京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跌0.5%,同比上涨2.4%;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跌0.6%,在70个大中城市中排名倒数第8,同比下跌0.9%。

可以看到,今年4月以来,南京已从限购、限售、多孩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多方面完善房地产相关政策。

4月12日,从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房产交易中心获悉,非南京市户籍居民在六合申请购房的条件有所放松,若已婚可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明,若未婚(可携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即可开具1张六合区的购房证明,且只能在六合区使用。

这也意味着,非南京市户籍居民想在南京六合购房,仅需相关身份证件即可购房,而在此前,需提供大专及以上学历及劳动合同。

4月27日,从南京市网上房地产房产交易管理热线获悉,南京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房条件有所调整。南京市房产交易管理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房可以有新的受理条件,1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6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补缴的不算。

此外,“南京限购政策再放松,南京户籍放开限购,能买第三套”,同时,南京部分区域进一步放开限购,包括:高淳区、溧水区、六合区、浦口区(新区直管区、核心区除外); 江宁区(非限购区域:淳化、横溪、湖熟、方山南、禄口、汤山、正方新城) ;栖霞区(仙林、燕子矶除外); 雨花台区(非限购区域:人居森林、板桥)。

南京当地中介人员称,上述消息属实,目前线下可执行。据其介绍,南京部分区域调整限购政策后,原先客户在限购区域内有房产,目前若房产所在区域已被划为非限购区域,即该房产不计入目前已购房产套数,可再开出一套购房证明。

5月11日,从江苏省南京市房产交易中心了解到,从5月10日起,南京调整新房限售政策。对于预售商品房,限售时间从原来的办理产权证满3年,调整为合同备案日期满3年。对于现售商品房以及存量房(二手房)仍按产权证登记受理时间为准。也就是说,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日期满3年即可交易。

5月13日,据官方公众号“南京房地产业协会”消息,为积极推动改善生育二个孩子及以上家庭居住条件,自5月11日起,生育二个孩子及以上南京户籍居民家庭,可新增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同时可享受相关银行最优惠贷款利率等支持。

5月19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将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由现行的30万元/人、夫妻双方60万元/户,调整至50万元/人、夫妻双方100万元/户,切实减轻刚性改善群体购房负担。自2022年5月20日起,公积金中心按调整后的贷款政策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此前已经由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的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5月20日,南京房地产业协会官方微信号“南京房协”发布消息,自2022年5月20日起,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二手住房时,无需提供购房证明,满足新市民等刚需群体合理购房需求。不过该政策于当地晚间被叫停。

南京购房证明怎么开(南京购房证明开具条件)

江宁购房证明在哪里开?

购房证明在哪里开

依据新出台的《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普通住房界定标准》,自本年 11 月 1 日起,房屋交易纳税标准有所改变,特别是对于首次购房客户,更可以享受到税收减免政策,当然,必要前提是能够提供首次购房证明。

获得首次购房证明的基本要求

1 、首次购房查阅须由购房人本人提出申请。

2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虚报、瞒报的,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3 、网上签订合同的,凭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4 、拍卖等其他方式购房的,凭相关购房证明文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5 、购房人现名下有与父母共同购买的住房的,申请时还应出具户籍等相关证明。

首次购房证明范本

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本人今购买****房屋,此套房为本人首次购房,现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房产.

特此证明.

夫妻双方签名

至于多长时间办理下来,就要看房管局的效率的

南京江宁房管局不肯开无房证明,我应该怎么投诉

无法投诉,因为开无房证明原本就不是他们的工作。您只可以到房产档案馆去查您的房产档案,如果没有,就从反面证明您无房了。南京市的房产档案馆在华侨路房产交易中心对面(江宁区的房产档案馆在哪里不清楚,您问一下江宁房产局就行了,是不是也在南京市房产档案馆查)。去的时候您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填写要查的内容,交几十元(前几年是二十元),他们就会给您出具一张查询单,如查不到,那就说明您是无房的。

是不是在江宁开的购房证明就只能在江宁买房

嗯是的

江宁房产证在哪办理

天元路上,天印花园小区的门面房。地铁一号线南延线 天印大道站旁边

南京江宁办房产证怎么办理

房产证材料

1、《商品房买卖契约》1、2、24页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产权证复印件。

4、申请表(现领现填)。

房产证需要的资料

1. 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所需材料

(1)购房人已婚

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②婚姻证明覆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2)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①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覆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单身声明具结书 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公证处办理

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

(3)购房人为单位

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产权登记费

居民住宅 每套80元,如有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其它房产建筑 面积500(含500)㎡以下的每宗200元,500~1000㎡的为300元,1000~2000㎡的为500元,2000~5000㎡的为800元,5000㎡以上的为1000元;如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契税税率及缴款书

契税缴款书的办理

1.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销售发票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提供销售合同及最终补充合同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4.若开发公司代为办理,则派遣员工时应出具公司盖章的证明书。

契税税率

1.普通住宅 144㎡以下为1.5%,144㎡以上为3%。

2.非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如别墅等)为3%。

注意事项

保证合同﹑发票﹑测绘报告等各个凭证资料的内容一致性,认真核对,确保措辞﹑各项数据﹑日期等一致无误。

南京市买房,去房管局开的购房证明的有效期是多久?

《新购住房证明》自开具之日起,仅在五日内有效。过期未办购房手续,需要重新申请,由登记机构的查询窗口开具新的《新购住房证明》并收回原证明。

购房人申请开具《新购住房证明》需提交以下要件:

《开具新购住房证明申请表》

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或未婚证明

户口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需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另:购房人须本人到场申请,因故不能到场的,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南京 江宁区 新购住房证明 到哪儿开

在江宁 区行政服务中心,就是金箔路666号,很多东西都在那 办呢

南京江宁区行政服务中心那个窗口办理无房产证明

无房产证明是在房产局档案馆开,叫做:首次购房证明,证明目前名下无房,即为无房证明

江宁的房子办房产证在哪里

一、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二、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三、房产证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南京江宁缴存公积金,现在异地购房需要公积金无贷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在南京哪儿开具

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南京购房证明开具条件

法律分析:南京购房证明开具条件:

1、本市户籍开具所需材料:

购房人为单身未婚的,需准备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购房人为已婚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全体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外地人开具购房证明条件:

非南京户籍,购买首套住房时,应另外提供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社保或个税年限不够的,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才可以买1套:

40周岁以下,硕士及以上学学历必须有学位证,或者高级职称正高或副高,开证明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南京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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